對於戰區軍郵設置辦法第 3 條的第一款規定,各軍郵機構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其業務由該局管轄指揮之,並受國防部之督導。依據參考資料可知,戰區軍郵是指在戰區設置的軍事郵政機構,其業務由郵政總局管轄指揮,並受國防部的督導。而第二款則提到各級軍郵機構所屬印章,依印信條例的規定辦理,這表示軍郵機構使用的印章需要符合印章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印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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