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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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依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分設電信監理站。 電信監理站置站長一人,由電信總局指派專門委員、督察或技正兼任;科長四人或五人,由電信總局指派薦任技正、編審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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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局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依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分設電信監理站。 電信監理站置站長一人,由電信總局指派專門委員、督察或技正兼任;科長四人或五人,由電信總局指派薦任技正、編審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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