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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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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評議下列事項,設電信評議委員會: 一、電信事業間權益之爭議。 二、電信事業與電信設備業者間權益之爭議。 三、電信事業與客戶間權益之爭議。 四、無線電頻率規定、分配及指配之爭議。 五、電信事業與大眾傳播業者間有關工程技術及監理之爭議。 六、專用電信監理之爭議。 七、其他有關電信事業、電信監理之爭議。 電信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及其作業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評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由法制室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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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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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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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局為評議下列事項,設電信評議委員會: 一、電信事業間權益之爭議。 二、電信事業與電信設備業者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