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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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評議下列事項,設電信評議委員會: 一、電信事業間權益之爭議。 二、電信事業與電信設備業者間權益之爭議。 三、電信事業與客戶間權益之爭議。 四、無線電頻率規定、分配及指配之爭議。 五、電信事業與大眾傳播業者間有關工程技術及監理之爭議。 六、專用電信監理之爭議。 七、其他有關電信事業、電信監理之爭議。 電信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及其作業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評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由法制室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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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