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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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中有關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之比例,應比照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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