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例修正施行之本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其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依個人意原,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業核定其留任。 前項留任人員之官等職等,依有關法令辦理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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