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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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及所屬機構已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仍適用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規定;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提撥基金予以支應;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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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及所屬機構已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仍適用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規定;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提撥基金予以支應;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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