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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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復議每一海事案件,先由執行秘書審核,研擬意見後,連同案卷送請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議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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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本會對每一海事案件進行復議時,需由執行秘書先行審核並研擬意見,然後將案卷連同意見一併送請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議審議。 舉例來說,某個海事案件在經過執行秘書的審核後,會在執行秘書的意見附加案卷一同送交召集委員,然後召集委員會議來審議該案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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