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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1.07

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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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九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任期二年,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委員,其餘二人至四人,得視案情需要,由召集委員就個案聘請特定專家為臨時委員: 一、航政司司長。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六、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七、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八、具有一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九、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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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事務由航政司兼理,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航政司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辦事人員由執行秘書就海事科人員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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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復議左列事項: 一、港務管理機關報請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二、海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復議事項。 三、奉交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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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復議每一海事案件,先由執行秘書審,研擬意見後,連同案卷送請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議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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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並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如有不同意見應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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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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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有規定而與海事復議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其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1.0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