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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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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九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任期二年,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委員,其餘二人至四人,得視案情需要,由召集委員就個案聘請特定專家為臨時委員: 一、航政司司長。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六、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七、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八、具有一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九、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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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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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九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任期二年,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