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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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九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任期二年,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委員,其餘二人至四人,得視案情需要,由召集委員就個案聘請特定專家為臨時委員: 一、航政司司長。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六、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七、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八、具有一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九、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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