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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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慎重審理海事案件,依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海事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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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交通部為慎重審理海事案件,依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海事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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