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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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之評議,涉及港務管理機關之責任者,得由該港務局申敘理由,報請交通部核准,移轉其他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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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海事案件之評議,涉及港務管理機關之責任者,得由該港務局申敘理由,報請交通部核准,移轉其他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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