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慎重處理海事案件,特委託臺灣省政府於台灣地區各港務局設立海事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1.07
廢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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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各港務局局長、港務長及航政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左列人員中選聘之:
一、具有資望之船長及輪機長。
二、具有資望之引水人。
三、具有資望之海軍高級航海或輪機人員。
四、具有資望之漁業管理人員。
五、具有資望之驗船師。
六、具有資望之有關教授或教師。
七、具有資望之保險從業人員。
八、具有資望之律師。
九、具有資望之會計師。
十、具有資望之海事公證師。
十一、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之人員。
本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在任期內如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港務局長改聘之。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航政組海事課課長兼任之,承召集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日常事務;置海事檢查員一至四人,辦事員一至三人,由航政組人員中調兼之,受執行秘書之監督。
本會由港務局局長兼委員為召集委員並擔任評議會議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執行祕書、檢查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列席費。
本會得評議左列事項:
一、船舶沉沒、碰撞、觸礁、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等海事案件之調查評議事項。
二、有關船員及不屬船員部分之過失責任評議事項。
三、海難事件各項費用或海損之評議事項。
四、有關船舶航行安全之建議改善事項。
本會受理前條海事案件之評議,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上級機關及港務局局長之交議,始得為之。
本會受理海事案件之評議,執行祕書應先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或資料摘要,連同卷證送請召集委員指定日期開會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見證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備詢,各該當事人並得就事件為事實上之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列席本會會議時,應予以閱覽有關資料之便利及充分申辯之機會。
本會會議於聽取前條列席人員之說明或申辯後,主席應告知其退席,宣布進行評議,並作成決議。
本會對海事案件之評議認為有實地查驗之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派檢查員實地調查或勘驗。當事人應負協助之義務,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海事之評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前項情形,由會議主席決定之。
海事案件之評議,涉及港務管理機關之責任者,得由該港務局申敘理由,報請交通部核准,移轉其他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評議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逾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執行祕書、檢查員及辦事員,對於海事案件之評議,在評議未定案前,應嚴守祕密。
有關漁船海事案件由本會受理評議後,將評定書移送漁業主管機關,漁業主管機關對海事案件之評定及復議所建議之處分,依前條規定之程序予以處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2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1.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