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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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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應作成海事評議書原本,報請港務局局長核定後作成正本 (格式如附件一) ,以港務局之名義送達當事人 (如附件二) ,並以副本分送交通部及有關機關。 外籍船舶或人員涉及海事案件,經評議認為故意重大過失者,航政主管機關應囑託外交部將海事案件發生情形及結果送達該船員所屬國或船籍國請求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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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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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本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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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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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6 條規定:「本會決議應作成海事評議書原本,報請港務局局長核定後作成正本 (格式如附件一) ,以港務局之名義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