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本會決議應作成海事評議書原本,報請港務局局長核定後作成正本 (格式如附件一) ,以港務局之名義送達當事人 (如附件二) ,並以副本分送交通部及有關機關。 外籍船舶或人員涉及海事案件,經評議認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航政主管機關應囑託外交部將海事案件發生情形及結果送達該船員所屬國或船籍國請求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原本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