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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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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海事評議書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申請復議。 前項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以其次日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7 條,當事人對海事評議書有異議時,可於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申請復議。若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則以其次日代之。 在這個法條的案例中,我們可以舉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51 號判決,此案中原告對海事評議書提出異議,並在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申請復議,符合法定程序。

  • 異議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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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對海事評議書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申請復議。 前項期限之末日為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