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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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7 條,當事人對海事評議書有異議時,可於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申請復議。若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則以其次日代之。 在這個法條的案例中,我們可以舉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51 號判決,此案中原告對海事評議書提出異議,並在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申請復議,符合法定程序。
- 異議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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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