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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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港務局局長兼委員為召集委員並擔任評議會議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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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規定,該會由港務局局長兼委員擔任召集委員並主持會議;當局長因故無法出席主持會議時,則由其指定的委員擔任代理人。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相關資料,當港務局局長因故無法出席評議會議時,曾發生過由其指定委員代理主持會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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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