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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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規定之海事檢查報告或資料摘要,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案由。 二、當事人姓名、年齡、籍貫、所任職務及任職之公司或機構。 三、本案有關資料概述 (包括當事人報告及詢問有關人員之筆錄案件發生時間、地點、船舶名稱、噸位、載重、吃水深度、船之長、寬、主機、氣象、航向、航速、流向、流速、損壞狀況等) 。 四、案情檢查經過。 五、船長之海事報告。 六、案情研判。 七、擬議處理意見。 八、參考法規條文。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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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