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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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海事案件之評議認為有實地查驗之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派檢查員實地調查或勘驗。當事人應負協助之義務,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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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對海事案件之評議認為有實地查驗之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派檢查員實地調查或勘驗。當事人應負協助之義務,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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