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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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於聽取前條列席人員之說明或申辯後,主席應告知其退席,宣布進行評議,並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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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當會議聽取前條列席人員之說明或申辯後,主席應告知其退席,宣布進行評議,並作成決議。 舉例:假設一艘船在港口發生事故,海事評議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第10條的規定,當事故相關人員完成說明或申辯後,主席應告知其退席,宣布進行評議,並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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