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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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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理海事案件之評議,執行祕書應先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或資料摘要,連同卷證送請召集委員指定日期開會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見證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備詢,各該當事人並得就事件為事實上之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列席本會會議時,應予以閱覽有關資料之便利及充分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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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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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本會受理海事案件之評議,執行祕書應先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或資料摘要,連同卷證送請召集委員指定日期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