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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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理前條海事案件之評議,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上級機關及港務局局長之交議,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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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受理前條海事案件之評議,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上級機關及港務局局長之交議,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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