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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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各港務局局長、港務長及航政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左列人員中選聘之: 一、具有資望之船長及輪機長。 二、具有資望之引水人。 三、具有資望之海軍高級航海或輪機人員。 四、具有資望之漁業管理人員。 五、具有資望之驗船師。 六、具有資望之有關教授或教師。 七、具有資望之保險從業人員。 八、具有資望之律師。 九、具有資望之會計師。 十、具有資望之海事公證師。 十一、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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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