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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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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各港務局局長、港務長及航政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左列人員中選聘之: 一、具有資望之船長及輪機長。 二、具有資望之引水人。 三、具有資望之海軍高級航海或輪機人員。 四、具有資望之漁業管理人員。 五、具有資望之驗船師。 六、具有資望之有關教授或教師。 七、具有資望之保險從業人員。 八、具有資望之律師。 九、具有資望之會計師。 十、具有資望之海事公證師。 十一、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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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各港務局局長、港務長及航政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左列人員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