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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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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對海事案件評議後,應當事人得申請復議之三十日期間屆滿後而不申請復議者,始得對建議之行政處分作成處分書予以處分,如當事人對其評定書有異議並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交通部申請復議者,該港務局應俟交通部復議結果,再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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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分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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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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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1 條規定:「港務局對海事案件評議後,應俟當事人得申請復議之三十日期間屆滿後而不申請復議者,始得對建議之行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