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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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民航人員訓練所等附屬機關。
- 2.前項附屬機關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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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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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置總飛機師一人,飛機師二人。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及庫、處、廠、隊等附屬機構,暨訓練修造機構;並得於必要時,在全國設置區局,辦理本區內有關民航業務。 前項各機構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民航人員訓練所等附屬機關。 前項附屬機關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定本局附屬機關名稱。 三、第二項規定各機關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以為各機關設置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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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置總飛機師一人,飛機師二人。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及庫、處、廠、隊等附屬機構,暨訓練修造機構;並得於必要時,在全國設置區局,辦理本區內有關民航業務。 前項各機構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定本局附屬機關名稱。 三、第二項規定各機關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以為各機關設置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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