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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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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民航人員訓練所等附屬機關。
  2. 2.前項附屬機關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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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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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置總飛機師一人,飛機師二人。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及庫、處、廠、隊等附屬機構,暨訓練修造機構;並得於必要時,在全國設置區局,辦理本區內有關民航業務。   前項各機構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民航人員訓練所等附屬機關。   前項附屬機關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定本局附屬機關名稱。   三、第二項規定各機關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以為各機關設置之法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置總飛機師一人,飛機師二人。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及庫、處、廠、隊等附屬機構,暨訓練修造機構;並得於必要時,在全國設置區局,辦理本區內有關民航業務。   前項各機構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定本局附屬機關名稱。   三、第二項規定各機關組織另以法律定之,以為各機關設置之法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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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民航人員訓練所等附屬機關。前項附屬機關之組織,另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