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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航空站、飛航服務總臺、民航人員訓練所等附屬機關。
  2. 前項附屬機關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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