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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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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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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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置處長五人,簡任,秘書三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技正四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視察三人,編審三人,科長十八人,技士八人至十二人,均薦任,科員五十四人至六十三人,助理員十六人至二十人,技佐十六人至二十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人。
(0601231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電信航空管制、航空駕駛、航空工程、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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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置處長五人,簡任,秘書三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技正四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視察三人,編審三人,科長十八人,技士八人至十二人,均薦任,科員五十四人至六十三人,助理員十六人至二十人,技佐十六人至二十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人。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電信航空管制、航空駕駛、航空工程、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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