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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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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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人,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列員額中分配之。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增訂委員由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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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人,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列員額中分配之。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增訂委員由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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