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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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