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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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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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級航站、航站工程處、修造廠、器材庫、油料庫、電訊總臺,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0360424 制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級航站、航站工程處、修造廠、器材庫、油料庫、電訊總臺,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8705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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