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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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管考、印信典守、財產、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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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4 制定)
航路處設工務、管制、氣象、通訊四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航路工程與設備之設計、修建、養護等事項。 二、關於空中交通管制指導及航路圖籍等事項。 三、關於氣象測驗等事項。 四、關於航空電訊之設計、供應、管理等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印信典守、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管考、印信典守、財產、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並增列「管考」及「財產」管理業務職掌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424 制定)
航路處設工務、管制、氣象、通訊四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航路工程與設備之設計、修建、養護等事項。 二、關於空中交通管制指導及航路圖籍等事項。 三、關於氣象測驗等事項。 四、關於航空電訊之設計、供應、管理等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印信典守、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0870529 全文修正)
文字修正並增列「管考」及「財產」管理業務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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