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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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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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4 制定)
場站處設設計、工程、監理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場站選勘、測繪、設計等事項。 二、關於場站修建、養護等事項。 三、關於場站管理、考核等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本局局長、副局長官職等依據考試院所訂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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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0424 制定)
場站處設設計、工程、監理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場站選勘、測繪、設計等事項。 二、關於場站修建、養護等事項。 三、關於場站管理、考核等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局長、副局長官職等依據考試院所訂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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