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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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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八十人,視察六人至十三人,秘書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視察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八十人,科員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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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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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360424 制定)

安全處設調查、人員檢定、器材檢驗、人員訓練、醫務五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民用航空安全之研究,有關資料之搜集,飛行失事之調查與處理等事項。   二、關於民用航空人員技術標準之訂定,及飛行人員體格檢驗等事項。   三、關於民用航空器材標準之訂定及檢驗等事項。   四、關於民用航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訓練等事項。   五、關於醫療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置組長七人,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察二人至四人,技正十九人至二十九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編審一人至三人,專員四人至十二人,視察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九人至十五人,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技佐四人至八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至五人,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三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修正職務列等部分:依照新修正之「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所定,修正「視察」、「分析師」、「助理設計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等職務之官等及職等。   二、修正編制員額部分:    1.修正編制員額人數。    2.增加員額理由如下:     (1)加強飛航安全查核,就專案核准增加之飛安監理作業人力以納編。     (2)增設「資訊室」。     (3)航權談判國際事務益趨繁重;以及加強法制作業,增加作業人員。     (4)配合新生業務如機場環保、處理旅客霸機、民眾申訴、直升機開放營運、超輕航空器管理等業務增加作業人員。     (5)因應場站擴建以及飛航管制以及助導航設施等故善工程,所需專業技術人力。     (6)彈性預留未來業務成長所需人力。   三、調整編制員額人數較原有人數增加幅度為二十%,至實際人員之進用則以預算員額控管。

(1100427 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八十人,視察六人至十三人,秘書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視察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八十人,科員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增列編制員額技正三十四人、視察五人、秘書六人、專員三人、技士四十六人、科員五人,減列書記五人,增列技正五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424 制定)

安全處設調查、人員檢定、器材檢驗、人員訓練、醫務五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民用航空安全之研究,有關資料之搜集,飛行失事之調查與處理等事項。   二、關於民用航空人員技術標準之訂定,及飛行人員體格檢驗等事項。   三、關於民用航空器材標準之訂定及檢驗等事項。   四、關於民用航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訓練等事項。   五、關於醫療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置組長七人,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察二人至四人,技正十九人至二十九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編審一人至三人,專員四人至十二人,視察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九人至十五人,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技佐四人至八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至五人,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修正職務列等部分:依照新修正之「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所定,修正「視察」、「分析師」、「助理設計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等職務之官等及職等。   二、修正編制員額部分:    1.修正編制員額人數。    2.增加員額理由如下:     (1)加強飛航安全查核,就專案核准增加之飛安監理作業人力以納編。     (2)增設「資訊室」。     (3)航權談判國際事務益趨繁重;以及加強法制作業,增加作業人員。     (4)配合新生業務如機場環保、處理旅客霸機、民眾申訴、直升機開放營運、超輕航空器管理等業務增加作業人員。     (5)因應場站擴建以及飛航管制以及助導航設施等故善工程,所需專業技術人力。     (6)彈性預留未來業務成長所需人力。   三、調整編制員額人數較原有人數增加幅度為二十%,至實際人員之進用則以預算員額控管。

(1100427 修正)

增列編制員額技正三十四人、視察五人、秘書六人、專員三人、技士四十六人、科員五人,減列書記五人,增列技正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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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