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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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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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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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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60424 制定)

秘書處設總務、聯絡、編審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關於聯絡、會議、及與外籍人士接洽事項。   三、關於法規編審、圖書管理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參照原組織法案立法體例,作文字修正,並就原分二項,改以單項訂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424 制定)

秘書處設總務、聯絡、編審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關於聯絡、會議、及與外籍人士接洽事項。   三、關於法規編審、圖書管理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參照原組織法案立法體例,作文字修正,並就原分二項,改以單項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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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