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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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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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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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4 制定)
秘書處設總務、聯絡、編審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關於聯絡、會議、及與外籍人士接洽事項。 三、關於法規編審、圖書管理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參照原組織法案立法體例,作文字修正,並就原分二項,改以單項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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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0424 制定)
秘書處設總務、聯絡、編審三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關於聯絡、會議、及與外籍人士接洽事項。 三、關於法規編審、圖書管理事項。
(0601231 全文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70529 全文修正)
參照原組織法案立法體例,作文字修正,並就原分二項,改以單項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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