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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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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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11219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局長、副局長之職掌及官等職等。
(0900601 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職務列等配合考試院訂頒發布之「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照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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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219 制定)
明定局長、副局長之職掌及官等職等。
(0900601 修正)
職務列等配合考試院訂頒發布之「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照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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