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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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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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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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11219 制定)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技正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工程司一人或二人,秘書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七人至十一人,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技佐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一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規定本局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人數。
(0900601 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立法理由一、將交通部觀光局原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員額納入正式編制表。 二、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 三、增列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本局人員之職稱、官職等及人數。
一、將交通部觀光局原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員額納入正式編制表。 二、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 三、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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