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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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2.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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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7條,該條規定了觀光局的人事室和會計室的設置以及相應的職務,包括人事室主任和會計室主任的職等。根據這項規定,人事室主任的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會計室主任的職務也是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根據這些規定,人事和會計事項都需要依法辦理,同時在所需工作人員方面也有相應的安排。 參考資料: -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 交通部觀光局相關法規文件 範例: 根據觀光局組織條例,人事室主任和會計室主任的職務等級是由法律所規定的,並且需要依法辦理相應的事項。例如,根據某一法律文件的規定,人事室主任如果需要進行人事管理事項,則必須依法執行。
立法沿革 2 版
(0611219 制定)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充派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事、會計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0900601 修正)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將本條有關人事室、會計室之設置分為兩項規定,以符機關組織條例之立法體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人事、會計人員之官等職等及職掌。
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將本條有關人事室、會計室之設置分為兩項規定,以符機關組織條例之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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