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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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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項報告及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編入議事日程,凡不屬於本會報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內者,得由執行秘書退還原提案人或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2. 2.凡原提出之報告內容冗長繁複者,應由執行秘書整理簽附摘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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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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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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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項報告及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核編入議事日程,凡不屬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