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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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臨時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須經召集人核定,得列入臨時動議。
- 2.已編入議事日程經原提案人請求變更時,須經召集人核定,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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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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