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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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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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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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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第 18 條規定:「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