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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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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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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