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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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所需事務費用,由執行秘書列具預算,經會報核定後,分由國防交通兩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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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報所需事務費用,由執行秘書列具預算,經會報核定後,分由國防交通兩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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