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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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報對行政院行文,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呈報;其屬對有關本會報各單位之行文,得以執行秘書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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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報對行政院行文,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呈報;其屬對有關本會報各單位之行文,得以執行秘書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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