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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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必要時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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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