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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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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應本專業知識,以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者。 二、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就該評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評議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於該評議案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受僱人者。 六、於該評議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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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行迴避名詞
  • 婚約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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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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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應本專業知識,以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