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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2.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置站長一人,由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3. 各工務段為修養轄區公路,得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置領班一人,由養路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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