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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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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2. 2.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置站長一人,由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3. 3.各工務段為修養轄區公路,得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置領班一人,由養路士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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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置站長一人,由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工務段為修養轄區公路,得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置領班一人,由養路士兼任。

立法理由各區工程處設立之附屬工務段之名稱、職掌及員額﹔並設養路道班之職掌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設立之附屬工務段之名稱、職掌及員額﹔並設養路道班之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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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第 13 條規定:「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