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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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 2.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置站長一人,由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3.各工務段為修養轄區公路,得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置領班一人,由養路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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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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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置站長一人,由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工務段為修養轄區公路,得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置領班一人,由養路士兼任。
立法理由各區工程處設立之附屬工務段之名稱、職掌及員額﹔並設養路道班之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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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設立之附屬工務段之名稱、職掌及員額﹔並設養路道班之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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