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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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置場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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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為保養車輛機具,得設保養場,置場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立法理由各區工程處設立之附屬保養場之名稱、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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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設立之附屬保養場之名稱、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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