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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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及橋樑之收費業務,得設收費管理站,置站長一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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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及橋樑之收費業務,得設收費管理站,置站長一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立法理由各區工程處設立臨時收費管理站名稱、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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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設立臨時收費管理站名稱、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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