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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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工程處辦事細則,由各區工程處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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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第 17 條,其規定為各區工程處辦事細則由各區工程處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根據公路法第 3 條、第 79 條第 1 項,公路主管機關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依公路法第 79 條之授權,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此規定指出各區工程處的辦事細則需由各區工程處擬訂後,層請交通部核定。是以最新版本的《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作為參考。 舉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各區工程處具有擬訂辦事細則的權限,並且需經過交通部的核定。例如,在某個特定的案例中,某區工程處根據這項法規擬訂了一個新的辦事細則,並成功經過了交通部的核定。這就是《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所規定的程序的一個具體應用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辦事細則,由各區工程處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各區工程處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 核定名詞
(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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