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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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工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庶務、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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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庶務、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立法理由各區工程處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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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5 制定)
各區工程處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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