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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區工程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襄助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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