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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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監理站,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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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監理站,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各區監理處設置監理站及分站之依據、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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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225 制定)
明定各區監理處設置監理站及分站之依據、職掌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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