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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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監理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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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各區監理所人員任用之法律依據。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人員任用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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