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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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2.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通則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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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通則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各區監理所人員各職稱資位及人事、會計及政風人員之官等、職等。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人員各職稱資位及人事、會計及政風人員之官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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