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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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區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 三、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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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區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 三、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各區監理所掌理事項。
- 核名詞
- 規費名詞
- 裁罰名詞
(0901225 制定)
明定各區監理所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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